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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签证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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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签证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外交签证的换文


(一)中方去照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长塞尔西奥·阿夫雷乌·博尼利亚博士阁下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照会阁下并谨告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密切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的关系,愿签署一项在下述情况下互免两国持外交护照的公民的签证的协议,条文如下:

一、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中国公民和持有效的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护照的乌拉圭公民,在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照会第一条所述人员护照中加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样免办签证,但其照片应当贴在同本护照内。

三、本照会第一、二条所述双方公民,须从对方国家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主管机关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四、本照会所述的双方公民在另一方逗留期间,应当遵守另一方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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