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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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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制定机构: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毕节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20年4月30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宜游、宜业的山水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效益、植物搭配和景观美化,体现本地文化特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和建设、养护、科研所需资金,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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