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关于我与瑞典王国达成瑞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协定的备案函
- 制定机构:瑞典王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公报报告
关于我与瑞典王国达成瑞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馆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瑞典王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日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瑞典王国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现送上协定中文(副本)和英文(复印件),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在外交部。
附件:如文。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瑞典王国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考虑到中瑞两国友好领事关系的现状,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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