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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打造绿色园林城市,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责任人,按本办法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对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义务植树的领导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水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义务植树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义务植树劳动;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城镇居民义务植树由镇、办、园、场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市绿化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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