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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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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仙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 制定机构:仙桃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6日文书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第32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6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查看 第32号
《仙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查看 2012年06月06日
仙桃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打造绿色园林城市,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责任人,按本办法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对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义务植树的领导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水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义务植树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义务植树劳动;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组织;城镇居民义务植树由镇、办、园、场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市绿化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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