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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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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 制定机构: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安顺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2022年6月27日安顺市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 再生水开发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创建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城市范围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循环高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市场调节、统筹兼顾的节约用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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