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鲁应急发〔2024〕10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应急发〔2024〕10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以下统称严重失信)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坚持“谁处罚、谁列入、谁负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
严重失信,是指信用主体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将信用主体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信用的惩戒、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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