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银监会永州监管分局关于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分理处升格并更名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永州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1日文书字号:永银监复〔2018〕75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2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银监会永州监管分局关于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分理处升格并更名的批复
永银监复〔2018〕75号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桥头分理处拟升格为支行并更名的请示》(永农商行[2018]15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分理处升格并更名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区支行。地址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长丰大道6号经开区总部经济大厦一楼。
二、该机构的业务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你行应当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10日内,持本文件到我分局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并持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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