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黄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护条例
(2020年3月11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草原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规定差别化保护标准和措施,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并建立地方财政投入、补偿和建设机制,保障草原生态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投资草原建设,对草原实施专项治理;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开展草原生态科学研究;鼓励科研试验与草原生态建设相结合,推进科技成果在草原保护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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