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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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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
  • 制定机构: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廊坊市国土绿化条例
(2021年4月7日廊坊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快国土绿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廊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土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植花草、恢复植被及其抚育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工作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土绿化工作应当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保护耕地、城乡统筹,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绿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国土绿化资金投入,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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