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5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酒泉市锁阳城遗址保护条例
(2019年11月20日酒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锁阳城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锁阳城遗址是指位于酒泉市瓜州县境内的以锁阳城遗址为核心的文物遗存,包括城址、塔尔寺遗址、古渠系和古垦区遗迹、锁阳城墓葬群等及其遗产环境要素。
第三条
在锁阳城遗址内从事文物保护、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锁阳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划定的锁阳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条
锁阳城遗址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锁阳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纳入酒泉市、瓜州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瓜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锁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锁阳城遗址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锁阳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锁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后,经锁阳城遗址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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