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营造良好诊疗环境,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警医联动、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妨碍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妨碍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协调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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