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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采用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的方式,进行分级预防、早期干预、科学矫治、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推进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检查、监测评估和考核;
(三)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支持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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