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拉脱维亚共和国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3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1995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拉脱维亚共和国联合声明》,认为双方之间以及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内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以加强合作是重要和有益的,为进一步发展中拉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各个级别上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进行磋商。为审议一些专门问题,经双方同意,可设立专家小组或工作小组。
第二条
磋商将轮流在两国首都或在双方参加联大会议的代表团之间举行。磋商的级别、日程、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各对口司、局之间的经常性工作联系,以及它们与对方使馆的接触,以便交流信息。
第四条
双方参加国际会议时,如有必要,可在该会议举行前进行相应的磋商。
第五条
两国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外交代表将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