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相关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供求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
市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物价、住建、规划、国土、公积金、统计、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园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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