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6年11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6年11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的换文
华沙波兰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第一副部长马利安·克扎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向波兰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致意,并就1976年4月26日来信中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之间互免予向对方的船舶所有的运输收入征税的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我们同意双方对下述有关船舶在对方港口从事运载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收入,相互免征所得税和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收:
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旗及其运费收取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商船。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航运主管部门所颁发的证件,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航运企业经营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上述内容如蒙复函确认,则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构成我们双方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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