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2日文书字号:襄政办发〔2021〕7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6月0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襄州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预付款及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款项。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按揭银行,是指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时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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