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9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9月0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文化、教育交流,并深信在文化、教育及其他相关领域内的合作将有助于两国间的了解,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循各自国家的现行规定和国际法,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
一、互派作家和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一、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和讲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互相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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