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银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更名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荆门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6日文书字号:荆门银监复〔2018〕42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9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银监会荆门监管分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更名的批复
荆门银监复〔2018〕42号
农业银行荆门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更名的请示》(农银荆发〔2018〕144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市支行,该支行经营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开放式基金和基金定投、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办理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其总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它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它业务。
你分行应督促该机构将其更名事宜通知有关客户,做好善后工作。
二、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分行应自文到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和相关证件到我分局换领该机构的金融许可证,自领证之日起30日内在《荆门日报》上予以公告,同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公示,并督促该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报告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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