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5月28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5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0年5月28日修正版)
(2017年6月30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4月23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0年5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克拉玛依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经依法批准的克拉玛依市城市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域。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市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注重居住区、道路交通等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健全城市功能和公共服务,保护工业文化遗产,塑造克拉玛依市特色城乡风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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