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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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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国务院、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无害化处理、运输,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贮藏以及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规定动物疫病,是指国家和省规定重点控制或者消灭的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炭疽、布鲁氏菌病等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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