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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蒙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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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蒙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9年03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03月3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蒙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3月30日生效日期1989年3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0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的友谊与合作关系,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的发展与交流,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蒙政府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两国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发展,并为此积极提出建议。

二、监督和支持两国签订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协议的执行。

三、共同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和科技方面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

第三条

一、委员会由中方组和蒙方组组成,各组设主席、副主席、秘书各一人。根据需要,各组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工作。

二、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本组的成员及其变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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