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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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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10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
(2007年10月24日生效。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9月24日递交批准书,2007年10月24日对中国生效。)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共和国政府、日本政府、大韩民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称缔约方)

鉴于《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组织协定》)第十二条要求缔约各方给予特权和豁免;

鉴于本协定的目的系为本协定缔约方根据《组织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就上述特权和豁免的含义和范围做出界定;

鉴于缔约方已确认他们将在2006年5月24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iter部长级会议上签署本协定的意愿;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根据《组织协定》第五条,iter国际聚变能组织(以下简称iter组织)应当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有权与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

二、iter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成员方境内享有所需的法律能力,包括:

(一)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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