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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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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3日文书字号:赣高法〔2020〕59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4月13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赣高法[2020]59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法治江西、信用江西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第二条

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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