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制定机构:烟台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3日文书字号:烟政字〔2024〕36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8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烟政字〔2024〕36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2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
烟台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机械标准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含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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