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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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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曼苏丹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3年05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3年05月0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方?),均系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航公约的参加国,希望便利中国人民和阿曼苏丹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间以及延伸至各自领土以远地区的定期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阿曼苏丹国方面指民航总局,或双方均指受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履行的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二)?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三)?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经指定和获准的空运企业;

(四)?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五)?国际航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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