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4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4月1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以下称“缔约方”)
愿为扩大和加强长期经济和工业合作,特别是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为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创造良好条件;
认识到为促进缔约双方经济的繁荣,需要保护缔约双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并鼓励投资的流动;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系指缔约一方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二)公司股份、股票、债券或该公司财产中的利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财政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工业产权及商誉;
(五)法律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包括勘探、种植、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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