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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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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
  • 制定机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81年03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1年03月0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
(1981年3月9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防止破坏生态平衡,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部门,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规划和计划时,必须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提出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切实纳入规划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发展相适应。第四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时,必须严格执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对环境已经造成污染和其它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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