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8日文书字号:藏财税〔2021〕20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藏财税〔2021〕2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西藏自治区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全区范围内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税务部门按照缴费人属地原则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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