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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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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 制定机构: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1日文书字号:2024年第148号
  •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年第148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有关马达加斯加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关于马达加斯加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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