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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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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 制定机构:联合国大会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11月12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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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于2008年11月12日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七届会议上通过。该公约又被称为鹿特丹规则

本公约缔约国,重申相信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之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深信通过逐步协调统一国际贸易法,减少、消除国际贸易流通法律障碍,将大大促进所有国家在平等、公平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普遍经济合作,造福于各国人民,承认1924 年8 月25 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以及1978 年3 月31 日在汉堡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协调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显著贡献,考虑到自两项公约通过以来的技术和商业发展以及对两项公约进行整合和更新的必要性,注意到托运人和承运人无法利用一个普遍、有约束力的制度,为涉及其他运输方式的海上运输合同的运作提供支助,认为采用统一规则,对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运输合同进行规范,将增进法律确定性,提高国际货物运输效率,便利过去相距遥远的当事人和市场获得新的准入机会,从而对促进国内、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发挥极其重要作用,兹商定如下:

第1 章 总则

第1 条 定义

在本公约中:

1.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诺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此种合同应当就海上运输作出约定,且可以对海上运输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作出约定。

2. “批量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约定总量货物的运输合同。货物总量可以是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者一定范围的数量。

3. “班轮运输”是指通过公告或者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的,按照公布船期表使用船舶在特定港口之间定期运营的运输服务。

4. “非班轮运输”是指不属于班轮运输的任何运输。

5. “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

6. (a) “履约

查看 2008年11月12日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a) 索赔人证明,承运人或者第18 条述及的人的过失造成、促成了承运人所依据的事件或者情形;或者(b) 索赔人证明,本条第3 款所列事件或者情形以外的事件或者情形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且承运人无法证明,该事件或者情形既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过失,也不能归责于第18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

5. 虽有本条第3 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运人还应当对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全部或者部分负赔偿责任:

(a) 索赔人证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促成或者可能促成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是:(i) 船舶不适航;(ii) 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不当;或者(iii) 货舱、船舶其他载货处所或者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不适于且不能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并且(b) 承运人无法证明:(i) 造成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不是本条第5 款第(a) 项述及的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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