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 发布日期:1993年07月24日文书字号:(1993)政办字第63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7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办法
(1993)政办字第6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军队系统律师的管理,保障军队系统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和军队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系统律师使用的工作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
第三条
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军队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工作的军内人员,依照本办法及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军队法律顾问处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法律顾问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军队保卫、检察、审判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印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司法局颁发。
第五条
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由总政治部司法局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一律无效。注册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
第六条
办理注册应严格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暂缓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工作证件由所在单位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上缴总政治部司法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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