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
- 制定机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30日文书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第14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2017第14号
《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已于2017年9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09月30日
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扩大开放,强化投资服务,保障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投资环境,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服务、外来投资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省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
第三条
服务和保障外来投资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公开、平等、高效、精准、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资源要素配置、政府管理与服务等方面与本地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及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的外来投资服务保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工作机构,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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