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6日文书字号:黑政办规〔2022〕22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1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2〕2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学习期间按规定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授权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省定标准内制定辖区内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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