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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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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5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便利两国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集安市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慈江道满浦市之间修建界河公路大桥,并就大桥建设、管理和维护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本协定中使用如下定义:

(一)“界河公路大桥”系指中朝集安—满浦界河公路大桥,包括主桥、引桥及有关附属设施。

(二)“主桥”系指跨越鸭绿江河道的桥梁。

(三)“引桥”系指连接主桥到路基的桥梁。

(四)“封闭建设区”系指两国境内界河公路大桥主桥区域及其附近隔离出来的区域,包括鸭绿江水域。

第 二 条

双方负责本协定落实工作的协调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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