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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53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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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渝文备53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渝文备53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璧山府办发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璧山县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璧山县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璧山金融业进一步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6〕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

〕18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

〕183号)精神,结合璧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璧山,对在璧山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首次落户重庆,且在璧山新设立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市级机构的,按《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执行。

(二)对金融机构来璧山设立支行的,在前三年缴纳的税收按县级所得部分的

20%给予奖励;对金融机构来璧山设立片区支行的,在前三年缴纳的税收按县级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对一个单位的考核奖励每年控制在

万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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