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9年8月25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09年12月5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可燃物质为燃料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优质车用燃油、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
主城区内的公交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清洁车用能源。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气达标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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