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22年5月25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22年5月25日修正版)
(2012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5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由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名,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如果在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为副职后,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市长、代理州长、代理县长、代理区长和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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