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4号
《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30日
湖南省城镇污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包括设市城市和县城以及县以下建制镇)现状建设用地范围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的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县以下建制镇镇区的雨水、污水分流,应当根据镇区的人口规模、排污实际和国家相关规定,逐步推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管网以及污水收集、输送、处理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城镇污水管网以及污水收集、输送、处理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条
城镇市政排水管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建设单位建设用地红线内的小区排水管网、建设用地红线至市政排水管网预留接驳井的接入管网,由建设单位建设。排水管网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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