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地区卫生局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制定机构: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0日文书字号:喀署办发(2008)156号
- 生效日期:2008年10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地区卫生局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1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卫生局《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政发[2008]28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2008年,全区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率达到95%以上;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25 % ,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要控制在10%以内;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补偿办法和管理制度,积极推广“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各县市要选择1-2个乡开展“门诊统筹+住院统筹”试点,为全区推广“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探索和积累经验;对各种常见慢性疾病,逐步实行门诊医疗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各县市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二、2008年,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00元。各县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筹集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本级财政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工作,做到专款专用,规范运作,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牧民的医疗补助;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在县、乡、村实行报销补偿的定期公示制度,健全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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