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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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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2年08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2年11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8月17日生效日期1972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为此,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第二条

附表“甲”为喀麦隆联合共和国出口的商品;附表“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本协定不加限制。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下列各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商品的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

二、海关手续;

三、进口和出口许可证以及其它证件的发给;

但上述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

一、由于缔约任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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