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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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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6日文书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0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5月16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查看 第230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 2025年05月1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中的“监事”。

二、将第十条中的“投资机构”修改为“私募投资基金”。

三、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在计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时,应当将分期发行的各期股份合并计算。”

五、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前两款情形中,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

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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