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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空间合作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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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空间合作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11月0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空间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认为开发和利用外层空间必然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的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的保障;

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与其它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第九条关于缔约国应该遵循合作和互助的原则;

认识到空间技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在研究和解决区域性和全球性变化所引起的各种问题方面、在两国人民的经济和社会进步方面的重要性;

承认共同努力实施联合项目对双方都有利,并能加强正在外层空间领域开展着的各种活动;

回顾了两国间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兹达成以下协定:

第一条

本协定旨在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双方在空间科学和技术领域合作的框架。

第二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智利共和国外交部,成立一个空间领域政策的双边协调机构,负责空间合作项目和政策的协调。上述合作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的中国国家航天局和智利共和国方面的智利空军。为了便于本协定第三条的执行,上述两个单位可由其他空间机构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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