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1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4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已由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13日
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31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1年10月28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1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营造美好生活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成品油、危险品存储单位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社会各方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本级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养犬登记、流浪犬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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