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尼日利亚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10月0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尼日利亚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2007)部领字第369号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七年九月十一日第446/09/2007号照会,内容如下: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确认,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
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增设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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