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退休费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
- 发布日期:1993年11月06日文书字号:京劳筹发字(1993)433号
- 生效日期:1993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退休费的通知
(京劳筹发字[1993]433号 1993年11月6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专业银行区、县支行、营业部:
为推动北京市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的进程,减轻企业负担,方便退休职工领取退休费,现将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通过企业委托银行储蓄所(以下简称储蓄所)代发退休职工退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均可实行由储蓄所代发退休费的办法。
二、企业可根据退休职工居住地储蓄所计算机联网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储蓄所商定,本着就近、方便、易行的原则,委托储蓄所代发退休职工退休费。各级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也可直接委托储蓄所代发退休费。
三、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是否实行由储蓄所代发退休费,需征求本单位退休职工的意见,退休职工自主决定领取退休费的形式。实行由储蓄所代发退休费的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委托由储蓄所代发退休费的企业,需要与经办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发退休费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所签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存一份,另一份报区、县、局、总公司退休统筹管理机构备案。
凡已实行由储蓄所代发退休费的单位,不再另行签订《委托银行代发退休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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