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海洋局关于上海港罗泾港区集装箱码头改造二期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 制定机构:上海市海洋局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沪海洋〔2024〕67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上海市海洋局关于上海港罗泾港区集装箱码头改造二期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沪海洋〔2024〕67号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上海港罗泾港区集装箱码头改造二期工程用海预审申请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泾一期改造工程下游。用海内容包括码头、引桥、引堤及港池。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中的“港口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透水构筑物用海”及“港池、蓄水用海”。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用海选址和用途,用海面积控制在64.64公顷以内。
二、建议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行业部门、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对接。本项目用海申请时应提交与利益相关方的书面协议。
三、本项目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落实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提出的生态用海对策措施。
四、本项目工可批复后,请及时向我局提出用海申请,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之前,不得使用海域。
五、本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失效。有效期内,如本项目拟用海面积、位置、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海有关手续。
特此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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