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 制定机构:梅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0日文书字号:梅市府〔2023〕8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6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梅市府〔2023〕8号
为切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均为禁猎区。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控告非法猎捕或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12345。
四、本通告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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