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22〕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烟人社办发〔2022〕1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22〕9号文件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
烟人社办发〔2022〕1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市有关部门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坚决贯彻上级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的基本原则,积极履职尽责,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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