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
- 发布日期:1989年12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文件
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
(1989年12月14日在华盛顿签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1991年10月30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代表于1989年12月14日在华盛顿签署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四附加议定书》。
根据1964年7月10日在维也纳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第30条第2项规定,万国邮政联盟各会员国政府全权代表在华盛顿大会上对本组织法作了修改。通过的修改条文如下,待批准后生效。 第1条 货币单位
(修改原第7条)
邮联法规内使用的货币单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记帐单位。 第2条 加入或准予参加邮联的条件和手续
(修改原第11条)
1、联合国组织的所有会员国,均可加入邮联。
2、不是联合国会员的任何主权国家,可以申请准予参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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