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2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2月2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愿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原则和为发展两国间经济合作,愿促进、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有利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拥有、控制和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以下:
(一) 动产和不动产及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及类似权利;
(二) 公司的股份和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 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 著作权、工业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工业设计、专有技术、商名、工艺流程和商誉;
(五) 法律赋予的或政府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依法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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